裁判文书详情

昆明市五**限责任公司与王*、张**、昆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昆明市五**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张**、昆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五法北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昆明市五**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张**所有的位于大理州云**坪村民小组云政林**(2011)第330、331号林权予以评估拍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872721.50元、未受偿872721.5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161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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