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禹**因与上诉人李**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永德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应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永德县人民法院(2015)永*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德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O一六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