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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2日在陇**民法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尹某某诉称,原、被告2006年同居生活,2007年生育一男孩梁*甲,2010年补办了结婚证。因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不长,还不满18周岁,就同居生活在一起,在共同生活中被告经常对原告打骂,并且吸食毒品,曾三次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和多次承诺保证戒毒,但至今未能戒除吸毒的恶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共同生育的孩子梁*甲由原告自行抚养。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被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梁某某未答辩。

庭审中,原告尹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四组证据: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欲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住址情况。

2、陇川县公安局户撒边防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原件1份。欲证明婚生子梁某甲的身份及住址情况。

3、陇川县户撒乡人民政府颁发的结婚证原件1份。欲证明原、被告于2010年11月5日在户撒乡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

4、吸毒人员动态管控详细信息原件1份。欲证明被告从2006年11月10日开始吸毒,曾多次到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的事实。

对原告尹某某提供的第1、2、3、4组证据,因被告梁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供的四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采信。

被告梁某某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同居生活,2007年生育一男孩梁*甲,2010年11月5日原、被告在户撒乡政府补办了结婚证。被告从2006年11月10日开始吸毒,曾到云南省第六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夫妻共同财产有双排座微型车一辆、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纠纷。原告以被告吸食毒品,多次强制隔离戒毒和殴打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对婚生子梁某甲都有教育抚养的义务,因被告吸食毒品不利于抚养孩子,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对原告主张婚生子由其自行抚养教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处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尹某某与被告梁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梁某甲,由原告尹某某自行抚养教育。被告梁某某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

三、夫妻共同财产:双排座微型车一辆、摩托车一辆、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归被告梁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尹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德宏**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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