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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甲诉被告杨*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受理,并于2016年2月22日依法由审判员茶**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甲,被告杨*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199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时被告带着一个一岁零两个月的儿子和原告一起生活。婚后前十年两人感情还可以,但从第十年开始,被告就将原告的工资本占为己有,这么多年来原告连自己的工资都不能自由使用。原告的年龄比被告大,平时被告不照顾原告,总是出去跳舞等,经常连饭都不做,衣服很多时候都是原告自己洗。这些年来,原、被告两人为这些矛盾经常发生争吵,被告甚至动手推搡原告,赶原告走。原告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衰竭和肺血栓等,无数次的争吵让原告的身体无法承受。原告二十多年来尽心尽力的抚养着被告的儿子,但近几年来因原、被告经常吵闹,造成原告与被告儿子矛盾越来越大。前年过年时,原、被告发生吵闹,被告儿子推门进来就骂原告说你个老头,讨了我妈这么年轻的,你还虐待我妈”之类的话,这些话让原告无比寒心,原告辛辛苦苦将其抚养成人,现已在读博士,原告的付出得来的尽是这些,原告感到深深的失望。原告退休后经常在家,闲着就看看电视,被告却不给接闭路线,原告在家没有任何地位可言。原、被告因感情不和,加之身体因素,两人分居已有十多年了。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己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无和好的可能性。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内容不属实,原、被告双方结婚已二十多年,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也未分居,故被告不同意离婚。双方结婚时,被告才24岁,而原告已52岁,按照这样的年龄差距,两个人根本走不到一起,并且原告的子女也不待见被告,但是原告当时承诺要给被告辈*幸福,被告听了原告这样的承诺后答应跟随原告。婚后,原告的家庭条件困难,被告拿出所有的积蓄帮原告还债。20多年来,被告把自己的青春年华都给了原告,与原告刚结婚的时候,原告的身体还算健康,但工资也低,为了多苦一分钱,能够与原告拼凑着补贴家用,被告每天起早摸黑的外出打工。后来,因为原告的病越来越多,隔三差五的就要住院,每天都要吃药,被告为了照顾原告,把工作都辞了。2015年11月29日早上,原告的大儿子把原告强行从家里带走,还把原、被告的车子也开走了。次日,被告到原告的大儿子家接原告回家,原告原本是想跟被告回来的,但在旁人的挑拨下,原告才没有回来。综上,双方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愿意继续照顾原告,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归纳原、被告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A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A2、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的A1、A2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被告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B1、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B2、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三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共有一套位于祥城镇宏发小区的住房;B3、×××、×××号车的行驶证复印件各一份共四页,证明双方共有一辆轿车和一辆二轮摩托车的情况;B4、大**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原件一份、大**民医院病危报告单原件一份、祥**民医院出院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身患疾病,且病情严重,需要人护理及照顾的情况。

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所举的B1、B2、B3、B4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审查认为,原、被告所举的A1、A2、B1、B2、B3、B4组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能相互印证,经质证,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作定案证据用。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相处了一段时间后,于1992年12月11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均系再婚。原告前妻于1989年去世,原告与前妻共生育过四个子女,分别系长子杨**、次子杨**、长女杨**、次女杨贵仙,该四个子女现均已成年,且均已成家;被告前夫于1991年去世,被告与前夫育有一子,取名杨**。原、被告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被告带着与前夫所生的儿子杨**与原告共同生活,杨**现已成年。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在维系婚姻的过程中应互相尊重,互相体谅,妥善处理夫妻矛盾,珍惜夫妻感情。本案中,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结婚已有二十多年,且原告已是古稀之年,双方更应当珍惜这份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彼此尊重,正确处理夫妻间矛盾,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双方应积极沟通解决而不是消极面对,且原告亦未能举证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案经本院主持调解未果。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杨**与被告杨*乙离婚。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六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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