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原告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2元,减半收取346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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