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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钟**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原告陈**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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