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云南千**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昆明**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9日作出的(2014)昆民二终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云A0113B捷达牌小型汽车一辆、云AM728S大众牌小型汽车一辆,现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111110.00元、未受偿人民币11111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并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30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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