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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与被上诉人向心平、临沧市宏**责任公司、昆明策**有限公司、陶**合同纠纷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与被上诉人向心平、临沧市宏**责任公司、昆明策**有限公司、陶**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翔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5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向上诉人许**释明,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许**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许*英系原审原告,其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经原审被告向**、临沧市宏**责任公司、昆明策**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上诉人许*英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及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临翔区人民法院(2015)临民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许**撤回上诉并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00元,均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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