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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不予受理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汪**不服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告字第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等规定可明确,对合同履行地约定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出借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上诉人作为出借方,其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裁定由一审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系民间借贷引发的纠纷,上诉人汪**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在一审法院辖区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选择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一审裁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告字第1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昆明**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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