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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周*甲离婚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甲诉被告周*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独任审判,于同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互相认识,并订立了婚约,2013年农历冬月18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就按农俗举行了婚礼。2014年1月24日双方自愿到结婚机关登记补办了结婚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名叫陈某甲乙,现年两岁半。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被告对家庭和孩子不负责任,好吃懒做,小孩出生时都没有到医院看望原告,小孩生病住院花去治疗费两万多元人民币,被告一分钱也不拿,由于原告属于残疾人,没有经济来源,医治小孩的费用都是原告娘家支付。被告一点也不关心原告和孩子,原被告经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实施家庭暴力毒打原告,并不准原告回家。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地伤透了原告的心,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了不使原告的生活和感情上受到更大伤害,请求:1、调解或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婚生男孩由原告自费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人介绍互相认识,并订立了婚约。并按农俗举行了婚礼,同时双方自愿到婚姻机关登记办理了结婚手续。婚后生育了一个男孩,名叫周**(某年某月某日生),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由于被答辩人陈*甲患有小儿麻痹症。答辩人随时都很贴切心疼她,家庭生产、生活都是答辩人去维持,小孩及被答辩人生痨带病都是答辩人到外面去打工挣钱作医疗费的开支。为了办理我们的婚礼,答辩人及家人花掉七、八万元人民币,但是被答辩人不领情,耳朵不做主,经常听其娘家谗言,动不动就回娘家。答辩人去喊她,还被她父母毒打(答辩人已向某派出所报了案)。另外小孩要落户,答辩人到她娘家要结婚证等相关手续,她父亲要我拿出20万元人民币才给手续去落小孩的户口,为了家庭和小孩的健康成长,我忍着极大的痛苦和压力,只希望她回心转意,好好的过日子,但是她把我的好言相劝当做耳边风,并将我告上了法庭,要求与我离婚,并在诉状中说我这也不是那也不是,她说的根本不是事实,呈请人民法院了解事实的真相,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主张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

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结婚证,证明原被告合法的婚姻关系;

3、某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出院记录、新农合报审单,证明原告分娩住院开支的费用;

4、医疗费单据36张,证明孩子生病开支的费用;

5、接种疫苗单据2张,证明孩子接种疫苗开支的费用;

6、购物小票38张;

7、购买母婴用品小票2张;

证据6、7证明原告购买母婴用品开支的费用。

8、贷款证及还款记录,证明原告贷款3000元的事实。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清楚,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农历冬月18日按农俗举行婚礼同居生活,并于某年某月某日生育男孩周*乙,2014年1月24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中,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原告2016年2月16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后生育了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然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是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承担起家庭责任,给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和睦、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陈*甲与被告周*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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