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覃冬梅诉马**、西藏山南**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覃**诉马**、西藏山南**任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覃**因其与被告已自行和解而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覃**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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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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