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西藏**限公司与贺**、仇**、第三人拉萨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西藏**限公司与被告贺**、被告仇義元、第三人拉萨市**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藏**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贺**、被告仇義元、第三人拉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西藏**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贺**、被告仇義元、第三人拉萨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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