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刘**申请撤销(2014)海仲(分)字第65号裁决书一案中,申请人**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于2015年10月20日签收了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5年11月5日上午开庭审理。经本院传票传唤,申请人**业有限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业有限公司的申请按自动撤回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