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海南江**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琼山民二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海南江**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海南江**限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一、向申请执行人黄**支付人民币24142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13年10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向申请执行人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负担案件受理费2452.36元,保全费1745元,执行费3584元。但被执行人海南江**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海南江**限公司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安置地块三中有其公司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濂村五队金*路旁的简易厂房的拆迁补偿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扣留被执行人海南江**限公司在海口市龙华区海秀棚户区改造及配套工程项目中安置地块三即滨濂村五队金*路旁简易厂房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274395.73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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