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广**限公司与被告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黄**与海南江**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黎**与林**与任**与海南**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书
孔*与林*与任**与海南**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书
北京凯**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诉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北京凯**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诉林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辽宁天**有限公司与海南海**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容**、容日山、容日何、容**、容**因与被上诉人海南省供销合作联社及原审第三人物权保护纠纷民事裁定书
范**与林**与任**与海南**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判决书
北京凯**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诉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北京凯**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诉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