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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海口广**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口广**限公司与被告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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