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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海法仲保字第64号申请人李**、时倩*与被申请人海南联**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提请人海**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李**、时倩*与被申请人海南联**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10月8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海南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西路西南侧联华·翡翠水城一期1号楼17层1A1702号房屋。申请人于同日向本院提供了申请人李**名下车牌号为琼C7AA17的起亚牌小型轿车及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价值虽然与其提供的担保价值并不相当,但因申请人申请保全的房产不可分割,且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足以弥补其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因此,申请人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仲裁申请人李**、时倩倩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海南联**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西路西南侧联华·翡翠水城一期1号楼17层1A1702号房屋;

三、查封申请人李**名下车牌号琼C7AA17的起亚牌小轿车,冻结申请人李**在某银行中的存款人民币6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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