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玲诉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玲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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