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星诉被告符诗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符诗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5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026.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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