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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符诗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星诉被告符诗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黄*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对被告符诗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53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6,026.5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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