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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昌**信托公司诉文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纠纷案

审理经过

原告文昌**信托公司(以下简称文昌**公司)不服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文昌市政府)2002年5月15日作出的"文府[2002]33号《关于依法无偿收回文昌**托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决定》"(以下简称文府[2002]33号《决定》),于2007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本院依法撤销被告文昌市政府文府[2002]33号《决定》。本院2008年1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协调,被告文昌市政府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十三届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纪要》,同意给原告文昌**公司核发换地权益证书。原告文昌**公司因此于2008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昌**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文昌**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托公司负担,余款25元退还原告**托公司。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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