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昌市对外经济信托公司诉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中,因需要进行协调,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八年六月十七日
案外人**资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海南**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文昌华都物业**公司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上诉人彭名源与被上诉人文昌市公安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凯**限公司陵水分公司诉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文**都物业**公司与文昌**限公司、第三人丁*佳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黎周*等贪污案
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黄**与符诗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成都**品公司与文昌华**限公司、海南天**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温**与被上诉人文昌**民委员会南星园村民小组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杨**与被上诉人文昌**民委员会南星园村民小组、王*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