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南嘉**限公司诉被告海南泰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南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南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南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42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原告澄迈县仁洞中村民小组诉被告澄迈县人民政府等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原告蔡于水诉被告澄迈县交通运输局、海南第**限公司、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澄迈县**民委员会与澄迈县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与海南泰翔**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原告劳**、李**、劳**、陈**、劳明月、劳宝康、劳**、劳**、劳肖玮诉被告澄迈华侨农场大丰作业**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临高红华**公司与王**、第三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劳动争议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临高红华**公司与吴**、第三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劳动争议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
临高红华**公司与赵**、第三人海南省国营红华农场劳动争议纠纷案的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