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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与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海口**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再终字第3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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