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符**与被告林**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须以海口**民法院(2014)海中法民再终字第32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
刘**与海南**有限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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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浩诉被告澄迈永升**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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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海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公司)、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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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海**师协会撤销行政行为纠纷行政一审裁定书
柯**等270名村民因与被上诉人临高县博厚镇美所村民委员会美雅村民小组及原审第三人罗祖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的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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