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华诉被告陈**、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海**公司及陈**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陈**、广西建工**限责任公司海**公司及陈**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撤回起诉。
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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