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海南西秀海景**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委员会(2010)海仲字第292号裁决和权利人的申请,重新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何*与被执行人海南西秀海景**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31463.70元及利息59617.28元,执行费4999元。

海**委员会(2010)海仲字第292号裁决的内容为:1、被执行人自该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赔偿金255192元;2、仲裁费1144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原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比华*山庄第三半地下室车库299号产权(产权证号:HK247XXXXX)、094号产权(产权证号:HK247XXXXX),并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5000元、23042元,共计28042元,该款尚未支付。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80000元,上述裁决全部履行完毕。2014年12月22日,被执行人向本院转案款180000元。2014年12月2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确认上述的和解协议内容,并表示本院将上述执行款共计208042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后,本案全部执行完毕。随后本院将执行款208042元退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按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完毕,本案应按执行完毕处理,并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比华*山庄第三半地下室车库299号产权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海南西秀海景**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滨海大路XX号比华*山庄第三半地下室车库299号产权(产权证号:HK247XXXXX)、094号产权(产权证号:HK247XXXXX)的查封。

二、海**委员会(2010)海仲字第292号裁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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