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建**限公司诉被告东方**限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4年12月17日,原告辽宁建**限公司以有待收集有效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建**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辽宁建**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本院将依法退还原告辽宁建**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