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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海口邦**限公司与海南锴**限公司与海南镒**定安分公司与海南锴**限公司定安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海口邦**限公司与被告海**有限公司、海南锴润**定安分公司、海南镒**定安分公司、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经审查,本案各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位于海南省,且诉讼标的额不足800万元。本院认为,本案未达到本院受理民商事一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应移送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应由贷款人海口邦**限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口邦**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故本案应移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海口**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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