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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海口**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海口**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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