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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口公司与中国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宝**有限公司与被告**出口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宝**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宝**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352元,由原告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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