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王**劳动争议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黄**、黄**、杨**、海南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作出(2014)龙*一初字第167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被告黄**在中国建**英支行的存款658092元(卡号为62270XXXXX);二、冻结被告黄**在中国**昌支行的存款658092元(卡号为62108XXXXX),现冻结的期限即将届满,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款项续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续行冻结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继续冻结被告黄**在中国建**英支行的存款658092元(卡号为62270XXXXX);

二、继续冻结被告黄**在中国**昌支行的存款658092元(卡号为62108XXXXX)。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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