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陆**与海南**工程公司与海南**工程公司威海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3)龙民二初字第22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海南**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口海秀路支行46001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40万元。现本院依原告的申请并基于本案审理的需要,需继续冻结上述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继续冻结被告海南**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口海秀路支行46001XXXXX账户内的银行存款34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