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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关闭海**银行清算组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和与被告关闭海**银行清算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闭海**银行清算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撤回对被告关闭海**银行清算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和撤回对被告关闭海**银行清算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7元减半收取11623.5元,由原告王*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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