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和与被告关闭海**银行清算组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和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关闭海**银行清算组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和撤回对被告关闭海**银行清算组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和撤回对被告关闭海**银行清算组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7元减半收取11623.5元,由原告王*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