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海**任公司海口供电局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93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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