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麦**、原审被告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龙*一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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