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麦**与王**返还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与被申请人麦**、原审被告王**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龙*一初字第1722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