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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与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诉被告文昌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于2015年9月30日以其起诉撤销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因政府修建铁路,土地已经被收回补偿第三人,该国有土地使用证已被注销,其准备另行起诉返还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文昌市热带作物试验站。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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