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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立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海**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与被执行人海南美**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确定:一、海南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乐东黎族自治县利国镇冲坡供销社“利国商业街”房地产项目第A栋07、08号,第B栋01、02、03、04、05、06、07、08、09、10号,第D栋03、04号,第E栋15、16、17、18号,第F栋02、03、04、05、06、11、12、13、14、15、16号共计29套商品房交付苏**使用;二、美**公司于判决确定交付商品房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苏**办理上述29套商品房产权登记手续;三、美**公司自2011年1月1日逾期交房之日起按苏**已付房款700万元的日万分之五比率,向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苏立阳的申请,已裁定将上述29套商品房交付苏立阳使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2)海**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660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立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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