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先与被告张**、林园、第三人李**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先于2008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先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进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970元,减半收取59485元,由原告袁*先负担,其余59485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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