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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与海南衍**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审理经过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范*与上诉人海南衍**限公司(以下简称衍**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08)城民一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衍**司支付赔偿金30000元并负担一、二审诉讼费。衍**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范*的诉讼请求并负担一、二审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3年初,衍**司开发位于三亚市一环路月**委会"山水晴湾"续建工程项目。同年12月,衍**司办理了三房预许字(2003)0037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后,衍**司在销售山水晴湾公寓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承诺"首创私家游艇码头,拥有浪漫情缘后花园"等内容。2004年6月3日,范*向衍**司购买山水晴湾公寓11层2号房,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销售房产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承诺未作为合同的条款约定。合同约定购房款217626元,随后,范*依约给付购房款,衍**司也将房屋交付范*。范*入住后,发现:1、衍**司修建的后花园用地系从月**委会4名村民处租赁而来,衍**司没有取得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2、衍**司修建的游艇码头没有取得有关部门的规划、建设的行政审批。3、没有独立封闭式围墙。经陈*和其他业主多方投诉,2006年3月30日,三亚市水务局向三亚市信访局复函称:"三亚衍**限公司(开发商)在码头建设前没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办理报批手续,建成至今也没有补办报批手续。"2006年4月27日,三亚**管理局对衍**司作出三工商处字[2006]5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衍**司隐瞒真实情况,将未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报建审批手续的"私家游艇码头"和"后花园"在售房广告中进行宣传,对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对业主是否购房起了重要作用,是欺诈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并对衍**司给予罚款37200元。衍**司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8月10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琼工商复字[2006]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处罚决定。至此,衍**司的虚假广告事实才最终被工商部门确认,"山水晴湾"业主才知道这一事实,诉讼时效从此开始计算。范*随后也以欺诈和误导其购房为由,多次与衍**司交涉,请求赔偿其购房时造成的损失。另查,衍**司与月**委会邓**、王**、王**、王**等4名村民租赁一块825㎡土地,用于修建游艇码头和后花园作为"山水晴湾"公寓的配套设施。以上用地不在衍**司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该地上的配套设施建设亦没有取得规划和建设的行政审批。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海南衍**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房款217626元的7%向范*支付15233.82元。

二、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海南衍**限公司上诉的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范*上诉的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共计850元,全部由海南衍**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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