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高县支行因海南**限公司拖欠其借款人民币27603079.46元,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要求对其上述款项予以登记,并提供了本院作出的(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等债权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泰和盛”轮被本院依法裁定拍卖,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供了相关债权证据,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中国农**高县支行的债权登记申请。
申请登记费人民币1000元,由申请人中**高县支行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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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