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海南**限公司与中国农**县支行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中国农**高县支行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冻结三被申请人以下银行账号存款人民币共2530万元:XXXXXX;

三、申请人中**高县支行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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