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中**高县支行因海南**限公司拖欠其借款人民币22361718.73元,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琼72民特25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中**高县支行申请登记22361718.73元债权。
本院认为
经对申请人中国农**高县支行提供的本院(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中国农**高县支行申请登记的22361718.73元债权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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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