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提请人海**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海南衍**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5月3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二路1号海甸商厦二层房产价值人民币11980478.38元部分。为此,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人中**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3000000元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的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李*提出的财产保全请求;
二、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海南衍**限公司名下位于海口市海甸二路1号海甸商厦二层房产价值人民币11980478.38元部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ufq**
案件唯一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