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古浪鑫淼精**有限公司与甘肃**团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民法院(2015)甘民一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及(2015)甘执字第4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5年11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古浪鑫淼精**有限公司、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主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年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2015)甘民一初字第2号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该加倍债务利息截止日期为本案全部债务履行完毕日)。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浪鑫淼精**有限公司、古浪绿洲生态移民扶贫产业**公司在银行存款136569987.19元(执行费203766.22元)。

三、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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