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周**等与林伟业、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等申请执行林伟业、罗**关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等依据北海**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302272.76元及利息】,本院已于2016年1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6年2月15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林伟业的银行存款7086.52元,于2016年2月17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罗**的银行存款230000元,在扣除本次执行费3186元后,余款233900.52元本院已退给申请执行人刘**等。至此,被执行人罗**在本案中应负的债务215710.93元已全部履行完毕;2、对被执行人林伟业剩余债务79525.31元的执行,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3月7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此,申请执行人刘**等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海**民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林伟业、罗**没有按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可依法就尚未实现的债权部分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海市**法院(2015)北民一终字第39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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