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季**与谌永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季**与被执行人谌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谌永生向申请执行人季**清偿借款本金人民币6.6万元及利息;二、承担受理费2594元;三、承担执行费1142元。但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对银行、国土、房屋、车辆等部门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登记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其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2013)琼山民一初字第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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