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告海南圣**限公司、马*、陶**、陶业体、海南省**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5月8日向原告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送达了案件受理通知书。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屯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