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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王**犯妨害公务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代理检察员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1日8时许,被告人王**的妻子王**驾驶一辆三轮车行驶至海口**年路美舍上村门口路段时,被海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美兰大队执勤民警发现,在查明该辆改装的三轮车系无牌无证车辆后,决定对该车辆采取暂扣处理。王**叫来其丈夫王**,王**到达现场后拒不配合执勤民警依法查扣三轮车,并持一块放在三轮车上的木板,砸向执勤民警郑**的头部,被郑**用手挡住,造成郑**左前臂挫擦伤。经海口市**鉴定中心鉴定:郑*国损伤属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王**系残疾人,残疾类别为视力(盲),残疾等级为一级。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并无异议,且到案经过,查处违法三轮车事情经过,执勤证明,视频截图,病历,证人吴**、王**的证言,被害人郑**的报案与陈述,被告人王**的供述,法医学损伤检验鉴定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现场平面示意图,身份证明信息,暂住人口登记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残疾人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悔过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王**向法院提交了悔过书,对其行为真诚悔过,表示知道自己做错了,愿意改过,并保证在今后一定遵纪守法。

本案中,被告人王**因其妻子在道路上违法驾驶无证无牌的三轮车行驶被人民警察依法决定对该车辆采取暂扣处理时,采用暴力手段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其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被告人王**虽系残疾人,其情可悯,但是法律是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无论任何人触犯法律,必然会受到法律制裁。所幸被告人王**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真诚悔过,可以法内从宽。现正值海口市开展“双创”工作,拥有一个文明、有序、卫生的社会环境是我们每个人的共同追求。希望被告人王**今后能吸取深刻教训,引以为戒,自觉维护“双创”工作带来的优良的社会环境,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系盲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悔罪态度诚恳,且系残疾人,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王**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悔罪表现,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对被告人王**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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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唯一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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