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海南智**限公司与被执行**店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申请执行人海南智**限公司申请执行三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城民一初字第43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智**限公司支付欠款65948元),权利人海南智**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期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院的督促下,被执行人三亚**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款项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海南智**限公司,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城民一初字第4391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