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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莫**、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x煜诉被告莫x毅、莫x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x煜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x煜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x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21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10.50元,由原告袁x煜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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