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茂化法民二初字第6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梁**尚欠原告广西玉**有限公司的货款107500元,被告梁**自愿定于2015年1月8日前支付37500元,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30000元,2015年3月30日前支付40000元给原告广西玉**有限公司。二、被告梁**如逾期付款,原告广西玉**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执行被告梁**的全部债务,则被告梁**按欠款总额133600元支付给原告广西玉**有限公司。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已支付标的款60000元,余款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梁**已支付标的款60000元,余款在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茂化法执字第2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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