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先剑诉被告广西大**有限公司、贺州市鑫**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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